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项目用单一来源,需批准和公示吗?

政府采购信息网 王少玲 2023-09-11 16:18:21

近日,有采购人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咨询,《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明确规定,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货物或服务,采购人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对于上述规定情形,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人还需不需要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财政部门的批准?用不用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

视情况而定。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采购人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此类项目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采购人无需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也不用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

对于此类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做好协商情况记录。

对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要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采购、财务和业务部门(岗位)责任,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依法选择适用的采购方式,防止随意采用和滥用采购方式。

而对于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项目,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74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一)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二)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四)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五)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六)公示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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